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证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太阳集团tyc5997本科员工管理规定》《铁路客运运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籍统招类本科员工。
第三条 员工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员工证。
第四条 员工证只限员工本人使用,员工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员工证用于证明员工身份,并在指定位置粘贴铁路部门发放的“火车票员工优惠卡”。根据铁路部门规定,每生每年在寒暑假期间往返学校和家庭所在地之间享受购票优惠(单次往返)。家庭住址在长春市的员工,不享受火车票优惠待遇。
第六条 员工证上的乘车区间,不得擅自填写或涂改。如家庭住址或父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应出具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或证明,方可更改。
第七条 员工发生学籍变动的,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时应将原员工证交回至学校证件管理部门。
第八条 员工遗失员工证的,应及时在长春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或声明作废,持报纸或报社发表证明方可补办员工证或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 员工因证件遗失、损坏、学籍信息变更等原因申请补办员工证的,应由员工本人到学校指定地点登记办理,并交纳工本费用。因证件损坏申请补办的,补办时需将证件交回至学校证件管理部门。
第十条 员工补办新员工证后,找回遗失员工证的,应将原证交回至学校证件管理部门,每名员工不得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员工证。
第十一条 凡发现员工同时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员工证,或持多余证件骗购优惠火车票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员工应按学校注册管理部门要求,每学期按规定时间持员工证办理注册手续,员工证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专科员工及其它非统招培养方式的员工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