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学科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科研成果的创新性水平应达到在历史学学科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创新性表现为发现了新的重要的文献资料,运用了新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得出了新的有说服力的新的研究观点等。
一、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创新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1.发表被SSCI或A&HCI检索的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1篇。
2.发表被公司认定为“C”类及以上的学术论文或咨询报告1篇(含“两报一刊”)。
3.发表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1篇并再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一项:
(1)公开出版的国际重要学术会议论文集中发表论文1篇;
(2)《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其他论文1篇;
(3)在专业刊物、报纸、文集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4.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独立出版学术译著1部,且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具有学术价值。
注:
①在CSSCI集刊和CSSCI扩展版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同于被CSSCI检索的论文。
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二等奖及以上且署名前2名,可等同于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2篇。
③在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可等同于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1篇。
④学术成果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创新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1.发表被SSCI或A&HCI检索的,或CSSCI检索且在公司认定为“C”类及以上的学术论文2篇;
2.公司认定为“B”类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咨询报告1篇;
3.出版学术专著或独立出版的学术译著2部,或出版学术专著和独立出版的学术译著各1部,且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具有学术价值。
三、其它要求
1.学位申请者取得的创新成果应与本专业相关;成果署名排序为第一作者身份,或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身份。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太阳集团tyc5997。
2.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和译著应以现刊,或以网上检索到全文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认可。
四、对未达到上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若指导教师认定其创新性水平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也可以将能够体现其创新性水平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现场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其答辩申请的,论文评审份数增加至5份。若其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或获得学位后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其指导教师三年内不能再推荐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
五、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从2021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0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达到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或原学术成果要求都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六、历史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